照顧須長期照護者所給付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生活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邁入高齡化社會後,須長期照護者之醫療費用已成為家庭中的重要支出,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 10100176690號令規定的內容,目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 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健保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 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至於聘請看護、購買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等支出,因不屬醫療行為的必要費用,因此不得列入扣除。
該局舉例說 明:某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因中風半身不遂須長期照護的父親乙,共給付醫院附設之養護中心醫師診療費、 護理費、住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支出,則甲該年度可列舉扣除醫師診療費,但非屬醫療性質之護理費、住房費、伙食費及管理費等生活照料費用,仍不在列舉扣 除範圍內。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申報扣除。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楊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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