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 立院初審通過 逃3月可遞補

潘杏惠/中時電子報

全台有20多萬名「外勞大軍」,支撐起長期照顧的主力,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若逃逸、行蹤不明,原本6個月才能遞補新外勞的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

另外,依現行規定,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若適應不良合意轉出,雇主須重新申請招募,還得再去醫院申請巴氏量表,流程得花上1個多月時間,修正條文改為適用遞補規定,申請時間僅需3至5天。

體恤重症病患家屬

國民黨立委楊玉欣家中聘僱的印尼看護工Mala去年逃逸,依法要6個月後才能重新申請,造成她生活極大不便,引發藍綠立委提案修法,取消或縮短為2、3個月等待期。

勞委會終於鬆綁政策,縮短外籍家庭看護工等待遞補的時間,對家中有長輩、重症患者須照顧的家庭來說,是一大福音,因為6個月的照護空窗期,對家屬的經濟能力、精神壓力,都是相當沉重的負擔。

國民黨立委「罕病天使」楊玉欣的印尼籍看護Mala,去年逃逸至今未尋獲,得等6個月才能再申請外籍看護,她感慨的說,遞補空窗期間,她曾想找本籍看護工,問題是她就算開6萬元的價碼(本籍看護工日薪2千元、月薪平均6萬元),也找不到人,因為大家都只想接醫院的看護工作,不願意到家裡面幫忙,她只好先請媽媽照顧,並找親朋好友協助。

6個月空窗期 太殘忍 楊玉欣昨天在立院,以自身經歷為例,強調對失能家庭而言,只要外勞一落跑,短短1天,被照顧者就陷入無人餵食、沒辦法處理大小便的困境,6個月空窗期對雇主來說是很大的懲罰。

更讓楊玉欣氣餒的,Mala不告而別,她得等到失蹤滿3天才能申請協尋,主管機關才會受理,問題是,這早就錯過72小時黃金時間

勞委會指出,外籍家庭看護工若和雇主適應不良,雙方合意轉換可遞補,約需3個月時間,若等待期太短,擔心雇主容易因主觀好惡等因素頻繁更換外籍看護,並有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

修正條文也新增,只要外勞有曠職失去聯繫情事,不用等3天,雇主就可以書面通知移民署、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外,為了加強仲介公司管理責任,條文中增訂,仲介公司若在引進外勞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1年內達一定比例人數及比率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根據勞委會統計,全台外勞約47萬多人,外籍看護工有19.5萬人,機構看護工有1.1萬人,外籍幫傭2千多人;製造業外勞25.3萬人、營造業外勞2千多人、漁工9千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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